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一);乙、確認事項: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已印發各位議員,敬請公鑒;決定:紀錄確認;丙、審議事項:繼續審議本會議員報告案:一、財政類;二、教育類;三、交通類;丁、報告事項(二):一、臺灣省政府79、1、6府警人字第一四一三一九號函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請查照案,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同意備查;二、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本會應推派代表參與國是會議」問題後,大會決議「報載政府將於近期內召開國是會議,是項會議攸關國家前途發展與全民利益福祉至深且鉅,其籌備事宜、會議主題及與會代表等,均宜審慎擘劃,務期博採周諮,廣開言路。本會代表臺灣地區百分之八十以上民?,應儘速去函籌備委員會,爭取較多名額代表參與,期能充分表達民意,不負省民所託。」茲經本會79、4、6議○字第九○○八號函准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蔣召集人彥士箋復略以「……已交業務單位先行登錄,備供研酌……」,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洽悉;三、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旋經本會77、10、8議一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本(七十九)年四月四日復依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以議一字第七一二五-七號函催請該院大法官會議儘速釋示,俾便本會及省政府組織早日進一步法制化,茲准該院79、4、30院台秘二字第三○○九號函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釋復本會,解釋文如下:「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一、洽悉;二、由本會發表聲明,內容如次:有關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及運作,本會多年來曾迭次要求省政府促請中央迅速予以法制化,行政院乃分別於七十七年五月及十一月間擬訂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本會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制定上揭條例滋生疑義,遂於同年十月底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茲大法官會議竟於積壓一年餘後,作成解釋稱:「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此一毫無新意之解釋使地方自治法制化遙遙無期,亦枉費本會多年來之努力,本會同仁至表失望,特籲請中央盱衡本省組織法制化之迫切需要負起責任貫徹民主法治,儘速提出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方案,早日付諸實施,以健全體制,落實地方自治;三、前述聲明並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戊、其他事項:議長簡明景於討論有關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之報告後,綜合各議員所提意見作成結論如次:除發表聲明且將聲明內容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外,並於明(十六)日審竣本會議員臨時提案後,休會至本(五)月十八日止,以抗議大法官會議拖延前開解釋及行政院四十餘年來遲未解決地方自治法制化問題。

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議紀錄:甲、報告事項(一);乙、確認事項: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紀錄已印發各位議員,敬請公鑒;決定:紀錄確認;丙、審議事項:繼續審議本會議員報告案:一、財政類;二、教育類;三、交通類;丁、報告事項(二):一、臺灣省政府79、1、6府警人字第一四一三一九號函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自七十九年一月一日改制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總隊」,請查照案,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同意備查;二、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本會應推派代表參與國是會議」問題後,大會決議「報載政府將於近期內召開國是會議,是項會議攸關國家前途發展與全民利益福祉至深且鉅,其籌備事宜、會議主題及與會代表等,均宜審慎擘劃,務期博採周諮,廣開言路。本會代表臺灣地區百分之八十以上民?,應儘速去函籌備委員會,爭取較多名額代表參與,期能充分表達民意,不負省民所託。」茲經本會79、4、6議○字第九○○八號函准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蔣召集人彥士箋復略以「……已交業務單位先行登錄,備供研酌……」,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洽悉;三、本會第八屆第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有關行政院擬訂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組織條例』及『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議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無疑義,請由本會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旋經本會77、10、8議一字第七一二五號函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本(七十九)年四月四日復依本會本(九)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二次會議決議,以議一字第七一二五-七號函催請該院大法官會議儘速釋示,俾便本會及省政府組織早日進一步法制化,茲准該院79、4、30院台秘二字第三○○九號函送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六○號解釋釋復本會,解釋文如下:「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特提大會報告;大會決議:一、洽悉;二、由本會發表聲明,內容如次:有關臺灣省政府之組織及運作,本會多年來曾迭次要求省政府促請中央迅速予以法制化,行政院乃分別於七十七年五月及十一月間擬訂動員戡亂時期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本會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制定上揭條例滋生疑義,遂於同年十月底函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茲大法官會議竟於積壓一年餘後,作成解釋稱:「依中華民國憲法有關地方制度之規定,中央尚無得逕就特定之省議會及省政府之組織單獨制定法律之依據,現時設置之省級民意機關亦無逕行立法之權限」此一毫無新意之解釋使地方自治法制化遙遙無期,亦枉費本會多年來之努力,本會同仁至表失望,特籲請中央盱衡本省組織法制化之迫切需要負起責任貫徹民主法治,儘速提出符合憲法程序之解決方案,早日付諸實施,以健全體制,落實地方自治;三、前述聲明並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戊、其他事項:議長簡明景於討論有關大法官會議針對立法院是否有權審議臺灣省政府及本會組織條例草案之報告後,綜合各議員所提意見作成結論如次:除發表聲明且將聲明內容送請省政府轉請中央採納外,並於明(十六)日審竣本會議員臨時提案後,休會至本(五)月十八日止,以抗議大法官會議拖延前開解釋及行政院四十餘年來遲未解決地方自治法制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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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識別:
003-09-01OA-66-2-2-01-00268
資料類型:
類型:公報
描述層次:案
著作者:
臺灣省議會
描述:
版本:原件
來源:承襲
保存狀況:良好
日期:
1998-12-21
格式:
實體描述—數量:0590
範圍:
1998-12-21
管理權:
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
現典藏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使用限制與授權說明:原典藏單位臺灣省諮議會於2018年去任務化,現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系統數位圖檔閱覽服務,史料實體檔案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地方議會議事錄屬各地方議會所有,若需申請授權者,請逕洽原件典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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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所檔案館閱覽室
電話:(02) 2652-5181
e-mail:twharch@gate.sinic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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